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8 005580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7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 5條、第47條、第47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10182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違反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或申報之資訊有錯漏者,本中心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處以違約金:
    1. 一、自行補正申報資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外部單位發現並經查屬實者,得處以新臺幣二萬元違約金。
    2. 二、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
    3. 三、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三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重大缺失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4. 四、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最高得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違約金。
  2. 發行人違反前項所列條文經本中心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
  3. 發行人違反第一項規定,個案情節重大且未依限補正者,本中心得停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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