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60條、第63條至第6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65條 (罰則)
  1. 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要求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出表報、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或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1.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2.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3. 三、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4. 四、逾期提報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表報、報告或資料,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2.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之負責人、職員或其關係人,有前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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