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60條、第63條至第6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64條 (罰則)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1.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2.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3.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4.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5.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
    6.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總餘額。
    7.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所定之業務、財務比率或所為之限制或處置。
    8.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限制或處置。
    9. 九、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10. 十、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函報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或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限期內補足資本,或未依限制營業、勒令停業之處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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