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票券金融管理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60條、第63條至第6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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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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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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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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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