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票券金融管理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60條、第63條至第6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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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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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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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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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