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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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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60條、第63條至第6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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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財務報表及虧損之函報)
票券金融公司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一者,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主管機關對有前項情形之票券金融公司,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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