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60條、第63條至第6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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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34條 (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
  1. 票券金融公司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五。
  2.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票券金融公司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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