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60條、第63條至第6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1條 (業務範圍)
  1. 票券金融公司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下列範圍內就其本公司、分公司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
    1. 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業務。
    2. 二、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業務。
    3. 三、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4. 四、金融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5. 五、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6. 六、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
    7. 七、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
    8. 八、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2. 前項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涉及政府債券或公司債者,應經證券主管機關許可。
  3.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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