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60條、第63條至第6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5條 (核發營業執照之程序)
  1.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1. 一、公司登記證件。
    2. 二、驗資證明書。
    3. 三、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4. 四、公司章程。
    5. 五、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6.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7.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8.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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