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5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3511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第6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41條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1.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
  2. 前項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為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票券金融公司之風險性資產予以限制。
  3.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實際比率低於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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