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58條、第60條至第62條及第67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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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擔保授信之限制及準用)
-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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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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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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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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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該子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