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58條、第60條至第62條及第6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8條 (登記規費及租稅優惠)
  1.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辦理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各項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免繳納登記規費;辦理公司登記時,其公司設立登記費,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公司設立登記費。
    2. 二、原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繼受公司於轉換行為完成後之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
    3. 三、因營業讓與所產生之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一律免徵。
    4. 四、因股份轉換所產生之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一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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