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58條、第60條至第62條及第6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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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解散清算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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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子公司或投資事業之處分期限及處理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公司法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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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時,法院為監督該公司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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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清算後,非經清償全部債務,不得以任何名義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