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58條、第60條至第62條及第6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8條 (申請書)
  1.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1. 一、公司名稱。
    2. 二、公司章程。
    3. 三、資本總額。
    4.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5. 五、子公司事業類別、名稱及持股比例。
    6. 六、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
    7. 七、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8. 八、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應具備之書件及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權人與客戶權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9. 九、發起設立者,發起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10.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2. 前項第九款之規定,於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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