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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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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1436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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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應由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子公司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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