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1436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8條 (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之程序)
  1.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下列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並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1. 一、金融控股公司。
    2. 二、具有第四條第一款之控制性持股,並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條件之既存公司。
  2. 前項第二款之既存公司,其業務範圍有逾越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限期命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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