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7條(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行政院(91)院臺經字第0910080314號令發布自91年4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8月24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3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5條、第16條所列屬「經濟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9條 (電子簽章)
  1.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2. 前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