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控股公司之認定標準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5000411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160410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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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投資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百分五十以上應來自所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各被控股公司,且其投資於各該被控股公司之帳面金額應佔其非流動之股權投資及股東權益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各該被控股公司亦不得以投資為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