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7 05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之1條文及附件二、附件三,自公告日起 施行(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4 221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承銷契約經本公會同意備查後,證券承銷商或發行人如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申請變更原申報事項,應副知本公會,並於取得該單位核備函後,由主辦承銷商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會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