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7 05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之1條文及附件二、附件三,自公告日起 施行(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4 221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承銷契約經本公會同意備查後,證券承銷商或發行人如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申請變更原申報事項,應副知本公會,並於取得該單位核備函後,由主辦承銷商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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