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7 05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之1條文及附件二、附件三,自公告日起 施行(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4 221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再行銷售案件時,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前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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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銷公告前四個營業日檢具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證券商辦理承銷契約案件申報書」(格式如附件二)及其附件,暨「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案件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三);辦理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如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5條之1第 3項規定,擬於本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替代日報刊登者,得於承銷公告前三個營業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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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銷案件至遲須於承銷公告前一個營業日完成承銷價格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