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7 051號函修正發布第 3條、第43條;增訂第4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422 14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證商電字第 1040007461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條之16條文,自公告日 起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 40047368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研商募資案件申報檢查表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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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應自訂價後一定期間內完成債券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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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一定期間不得長於三十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