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6000330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03842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所收取之準備金,應於指定之銀行開立專戶保管或由本中心妥善保管。
  2. 證券商以現金方式繳存準備金者,其所生之孳息,由本中心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生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之。
  3. 證券商以銀行定期存款存單作為準備金者,其所生之孳息,應由證券商申請領回後,自行領取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