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6000330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03842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參加本系統買賣債券前,應由總機構以現金一次繳足最低限額之準備金。證券商繳存或增補準備金超過最低限額之部分,得以現金、中央登錄債券或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繳存之。
  2. 前項準備金之最低限額依各證券商最近半年度之債券買賣斷營業金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1. 一、證券商每日平均買賣斷營業金額達十億元以上者,準備金之最低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2. 二、證券商每日平均買賣斷營業金額達一億元以上且未達十億元者,準備金之最低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3. 三、證券商每日平均買賣斷營業金額未達一億元者,準備金之最低限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3. 本中心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依該前半年度各證券商每日平均買賣斷營業金額計算其準備金之最低限額,並通知各證券商配合調整繳存。
  4. 前開債券買賣斷營業金額之依據,國際債券應按本中心指定之外匯銀行各該月份每日外匯匯率收盤價中價之平均值換算為新台幣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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