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08 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0738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應檢具下列書件:
    1. 一、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申請表(詳如附件二)。
    2. 二、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影本,目前審議通過與不通過者如附件三。
    3. 三、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檢定之測驗科目及其合格標準有關法規之影本。
    4. 四、由服務單位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正本。
    5. 五、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詳如附件四)。
    6. 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或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及共同科目測驗合格證明影本。
  2. 前項第二、三及四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在該國駐外單位簽證;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3. 第一項第二款之文件,如為 CFA或CIIA證照者,亦可透過該機構在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或會員分會)協助向發照單位申請寄發確認函進行文件認證。
  4. 授與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之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經本公會認可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