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08 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07383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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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會員為其員工或非會員因人員甄選進用資格之需要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者,以在國外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二年以上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經驗,並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及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之測驗合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