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08 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0738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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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測驗之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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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採科別及格制,第七條第二項之專業科目測驗之各科應試成績,應以各達六十分為及格,其效力並自測驗日起二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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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信投顧業務員以專業科目三科總成績二百一十分以上為及格,惟其中有一科成績低於五十分者,即屬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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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應達七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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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測驗合格僅參加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應試科目測驗之人員,及依第六條參加第九條應試科目測驗之人員,其測驗成績各科應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