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08 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0738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應試科目包含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二項,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參加並取得各專業科目合格成績及共同科目合格證明者,可於各科目合格效力期間內向本會委託機構申請核發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2. 前項專業科目及其測驗題型如下:
    1. 一、專業科目:
      1.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試題範圍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單卷總分 100分)。
      2. (二)投資學(單卷總分 100分)。
      3. (三)會計及財務分析(單卷總分 100分),配分比例建議如附件一。
      4. (四)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單卷總分 100分),配分比例建議如附件一。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專業科目「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或「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專業科目「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之合格成績者,可互為抵免。
    2. 二、測驗題型:分為選擇題與申論題二類,其中選擇題佔七十分、申論題或計算題佔三十分,申論題或計算題題數為三題。
  3. 第一項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除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前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外,其後測驗應包括本科目,測驗合格者即核發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合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