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08 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0738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參加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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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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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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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投信投顧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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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