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5009號令 修正發布第 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之1、第10條、第15條、第23條 ;增訂第23條之1;刪除第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發行及停止發行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2. 前項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應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認購(售)權證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約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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