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7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5009號令 修正發布第 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之1、第10條、第15條、第23條 ;增訂第23條之1;刪除第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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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票或其組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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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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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並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外國證券或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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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連結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