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7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5009號令 修正發布第 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之1、第10條、第15條、第23條 ;增訂第23條之1;刪除第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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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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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認購(售)權證,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