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8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37349號修 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3條;增訂第11條之 1條文; 本次修正之第8條第3項但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
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即日起算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
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