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8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37349號修 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3條;增訂第11條之 1條文; 本次修正之第8條第3項但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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