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公布第48條至第48條之3、第58條之1;增訂第3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48-3條 (罰則)
  1. 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 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3. 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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