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公布第48條至第48條之3、第58條之1;增訂第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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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48-1條 (罰則)
  1. 信託業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託業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託業之自有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2. 信託業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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