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公布第48條至第48條之3、第58條之1;增訂第3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48條 (罰則)
  1.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2.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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