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合併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956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3條第3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書件:
    1.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計畫內容(含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後業務區域概況、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事項)、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與適法性及第六條審酌因素之評估等分析。
    2. 二、合併或讓售或投資契約書:除應記載事項外,尚應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
    3. 三、存續機構及消滅機構股東大會、社(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4. 四、金融機構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5. 五、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或退還股金之社員資料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6. 六、會計師對合併換股比率或讓售信用部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之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
    7. 七、合併前一個月月底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8. 八、合併換股或讓售或投資基準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9. 九、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10.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因合併擬成立新設機構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由新設機構之發起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許可:
    1. 一、發起人名冊。
    2. 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3.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4. 四、新設機構之章程。
    5.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3. 前二項規定所需之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