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合併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956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3條第3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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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讓與信用部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銀行業者,原有之信用部本部或分部得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改為該銀行業者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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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銀行業者申請撤銷農、漁會信用部改制之分支機構,導致組織區域內除郵政儲金匯業局以外,無其他銀行業提供金融服務,組織區域之農、漁會得依農、漁會法設立信用部,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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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讓與信用部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銀行業者,致其推廣經費不足時,由農、漁會中央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