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合併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956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3條第3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其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前項之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及保險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以書面通知非社員代表之社員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方式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為異議期間。不同意之社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之社員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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