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合併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956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3條第3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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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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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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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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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