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合併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956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3條第3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2.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3. 銀行業依銀行法及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由輔導人、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銀行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相關之規定。
  4.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他有關法令未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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