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7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02 206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89年8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89)臺證交字第2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2點)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由客戶自行輸入委託內容,經證券經紀商電腦主機自動檢查其委託內容,有異常委託時應由受託買賣人員 (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覆核,無誤後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營業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
  2. 前項委託紀錄之內容,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 及數位簽章;委託人以語音委託時,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另同其他委託方式之委託,於傳送本公司時加註委託傳送之時間及編號,上開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