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35781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22條、第23條、第46條、第4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之處分,本公司應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開市起,向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透過櫃檯中心交易系統申報。
  2. 前項之處分,以本公司向各證券商開設「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違約處理專戶」處理之。但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為抵繳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得與債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以議價交易方式處分;委託人以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為抵繳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得以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方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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