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500139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向本中心提 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500203551號函)

所有條文

  1. 投資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屬科技事業之投資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研發主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投資控股公司或其被控股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屬文創事業之投資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投資控股公司或其被控股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及屆期領回等事宜。但公司於登錄興櫃股票期間,其推薦證券商因認購或因買賣營業證券,致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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