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1320號公告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廢止(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本準則所稱之被控股公司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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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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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控股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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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控股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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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選任或指派董事會超過半數董事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