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六)字第0452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2條;增訂第18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將聲明書及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規定出具之複核報告書置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首二頁,並裝訂成冊。
-
依本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首頁,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出具前項聲明書。
-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關係報告書,應將聲明書及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針對聲明書所出具之意見書置於關係報告書首二頁,並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