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六)字第0452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2條;增訂第18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背書保證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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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及占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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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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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擔保品為保證者,其擔保品之名稱、數量及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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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背書保證責任或收回擔保品之條件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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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估風險結果後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或有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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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背書保證作業是否違反所訂相關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