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0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六)字第0452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2條;增訂第1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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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控制公司對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或未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或未出資者,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準用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之規定辦理。
  2. 公開發行公司因適用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而推定與他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與他公司間別無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者,得依本準則第十三條第一、三款及第十四條規定於附註揭露他公司相關資訊,免將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及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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