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契約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705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4221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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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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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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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承銷商共同承銷者,應指定一承銷商為主辦承銷商,並應訂明主辦承銷商與其他共同承銷商承銷比例及其責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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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或其委託之機構核准募集、發行或申報生效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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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包銷或代銷之標的、名稱、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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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銷期間之起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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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銷付款日期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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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之計算及支付日期,並聲明承銷相關費用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除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外,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財務長以及與發行公司辦理募資案件有關之經理人、受僱人,應聲明絕無要求或收取承銷商以任何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承銷相關費用予發行人及上開所列人員或其關係人或其指定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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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包銷之方式、包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認購方法,或代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退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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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辦理有價證券承銷事宜所生費用,契約當事人分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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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價證券承銷之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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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交付公開說明書之日期、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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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銷契約不能履行時之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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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銷契約疑義之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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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銷契約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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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金管會所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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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發行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前項承銷契約應記載事項並得依循國際慣例及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