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繼續營業之處理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003505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並自105年12月2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4422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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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其資訊傳輸系統故障時,得暫時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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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用其總公司、分支機構或他處所之資訊傳輸設備,並應於次一營業日函報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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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用他家期貨商之備援連線設備,借用前應先行電話告知本公司,並於收盤前將加蓋雙方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聲明書電傳至本公司,並應於次一營業日檢附該聲明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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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用本公司市場備用之終端機設備,借用前應先行電話接洽,並檢送加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但申請書送達前,期貨商得先行傳真至本公司。使用本公司雲端備援交易競價終端機系統之設備與地點,須符合本公司「期貨競價終端設備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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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其於總公司、分支機構或他家期貨商開立之備援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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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三款,經本公司檢視確有資訊傳輸系統異常之情事後,方配合設定該洽借之備援連線設備以供使用,但出借最多以兩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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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款之相關作業程序,本公司另訂之。